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羅麗芳)近日,株洲市蘆淞區人民法院對株洲縣某環保建材公司訴淥口區自然資源局行政行為一案,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2021年4月8日,因原告未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義務,被告株洲市淥口區自然資源局對原告作出《關于限期履行曠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作決定書》,強制扣繳原告環境治理備用金,并要求原告承擔代行治理費用。原告訴稱,對涉案礦區享有權利,已經按要求進行治理,被告未與原告協商即決定關停、禁止原告經營,嚴重侵害其權益。對備用金賬戶進行扣繳并要求原告承擔第三方治理費用沒有事實、法律依據。
法院審理后查明:2012年7月16日,原被告雙方簽訂《采礦權出讓合同》,出讓某頁巖礦采礦權,出讓年限為8.4年。原告出具《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恢復治理承諾書》,承諾嚴格實施經國土資源廳認定的礦山地質環境影響評估報告附具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方案,并按照邊開發邊治理的要求,做好礦山地質環境的恢復治理工作,使治理后的地質環境達到《湖南省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驗收標準》的要求。并自2012年起開始繳納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備用金,至2017年共繳納備用金7萬元。
2020年12月31日,被告對原告下發《關于政策性關閉退出燒結磚瓦企業告知書》,告知其因采礦許可證過期失效,必須于2021年1月22日前自行實施關閉退出。其后,被告于2021年3月4日,向原告作出《責令限期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作通知書》,通知原告收到本通知書3日內,立即開展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作,逾期不履行,將扣繳其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備用金,并組織第三方代行治理。由于原告并未按期開展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作,被告于2021年3月12日對其作出《關于限期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作告知書》,告知其可對告知內容進行陳述、申辯,并可書面申請聽證。原告未進行陳述、申辯,也未申請聽證。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第三條及第十八條之規定:“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治理、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采礦權人未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義務,或者未達到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義務,或者未達到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要求,經驗收不合格的,有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采礦權人限期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義務。”本案中原告未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義務,被告在作出通知、告知,多方催促后,遂對原告作出《關于限期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作決定書》。該決定書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依法應予維持。
綜上,法院作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判決。
責編:李林俊
來源:法制周報